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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权审批流程

进出口权审批流程
  办理海关进口手续及简要说明
  1、外贸公司是指经国家经贸部或省、市级经贸委批准其有进出口商品经营和代理权的企业。
  2、所需通关单据:
  1)进口合同
  2)进口发票
  3)装箱单
  4)海运提单
  5)提货单(正本海运提单 背书、传真空运单据换取)
  6)各种进口许可证(根据海关商品编号上的规定)
  从国外视同进口到保税区
  1、海关备案是指进口商将进口的货物如实向海关申报,而无需加税和进口许可证。备案进区后的货物呈保税状态。
  2、海关备案所需提供的单据:
  1)进口合同(如国外卖方是本公司系统可免去)
  2)进口发票
  3)装箱单
  4)提货单(正本海运提单背书、空运提单换取)
  5)海运、空运提单
  6)保税仓储进库登记簿
  从保税区进口到国内
  1、方法B是指在保税区内投资经营自身产品进出口权审批,且经保税区海关核准按月、季等核销期限的仓库和生产性企业,进口时可办理的方法。特点是货物可先实现国内销售,后报关付税、付证。
  2、通关和核销单据:
  1)进口合同(保税区内企业和外贸公司的)
  2进口发票(保税区内企业和外贸公司的)
  3)装箱单
  4)出库单(正本)
  5)各种进口许可证(根据海关商品编号上的规定)
  从国外通过保税区海关(一次性)进口到国内
  1、这种方式是保税区内企业为了保证自己独立对海外经商的进口通关方法。
  2、通关单据
  1)进口合同(如国外卖方是本公司系统可免去)
  2)进口发票
  3)装箱单
  4)提货单(正本海运提单背书、空运提单换取)
  5)海运、空运提单
  6)进口合同(保税区内企业与外贸公司)
  7)进口发票(保税区内企业与外贸公司)
  8)各种进口许可证(根据海关商品编号规定)。
[编辑本段]进口货物通关程序
  (1)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出口权审批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申报转关运输。
  (2) 申报货物转关运输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并交数据录入中心录入海关计算机报关自动化系统,打印成正式的申报单一式三份。
  (3)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递交申报单、指运地海关签发的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随附有关批准证件和货运、商业单证(如货物的提单或运单、发票、装箱单等)。
  (4)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申请办理属于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转关运输货物,应事先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经审核后由指运地海关核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进出口权审批并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
  (5) 进境地海关在接受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申报递交的有关单证后,要进行核对,核准后,要将上述有关单证制作关封,交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6)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按海关指定的路线负责将进口货物在规定的时限内运到指运地海关,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并应在货物运至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7) 指运地海关在办理了转关运输货物的进口手续后,进出口权审批按规定向进境地海关退寄回执,以示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工作的完结。
  (8) 来往港澳进境车辆装载的转关运输货物,由车辆驾驶人员向进境地海关交验载货清单一式三份,并随附有关货运、商业单证,进境地海关审核后制作关封交申请人带交出境地海关,由出境地海关负责办理该车辆及所载货物的监管手续。
  (9) 保税仓库之间的货物转关手续,除应按办理正常的货物进出保税仓库的手续外,亦按上述(1 )、( 7)的程序办理手续。但在填报申报单时,在“指运地”一栏应填写货物将要存入的保税仓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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